7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6-09-27    来源:admin    浏览: 次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新郑市教职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新教体〔2008〕7号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教职员工请(销)假制度,规范教师履行岗位职责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现将《新郑市教职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广大教职员工都了解请假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要求,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二、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教职员工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教职员工病假、事假审批程序。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切实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疾苦,又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若出现问题,将承担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时对本单位请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彻底杜绝管理漏洞,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行。
 
附件:1.新郑市教职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2.教职员工病休审批表
   3.教职员工事假审批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新郑市教职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实际,特制定新郑市教职员工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教体系统在职公办教职员工。
二、病假管理
(一)病假审批权限
乡镇、办事处:
1.病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2.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批。
3.病假时间在1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审核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
4.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中心学校审核后,报教体局纪委审批。
局直单位:
1.病假时间在15天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2.病假时间在15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
3.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纪委审批。
(二)病假审批程序
1.各单位要依据文件有关规定和权威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根据实地了解情况,对请病假者进行认真审核。
2.请病假15天以内的,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缴费凭据,并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请病假15天以上的,由审核单位、审批单位及教体局纪委有关人员陪同到定点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后,持鉴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手续和相关缴费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批。
(三)病假待遇
1.休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
2.休病假2—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龄在10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
3.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龄在10—19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工龄在20—34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龄在35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5%。
4.教职员工连续或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不得参加当年奖励、评先等活动。(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5.教职员工连续和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得参加当年奖励、评先、晋级等活动。(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6.教职员工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7.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新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新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事假管理
(一)事假审批权限
1.局直学校和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校长
请假3天以内,由教体局人事科审核,报教体局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由教体局主要领导审批。
2.乡镇(办事处)中小学校长和局直单位班子成员
请假3天以内,由各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批;1周以内,经各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周以上的,经各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报教体局纪委审批。
3.教职员工
(1)乡镇、办事处
请假3天以内的,由各中小学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乡镇中心学校负责人审批;1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5天以上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审核,报市教体局纪委审批。
(2)局直单位
请假1周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1周以上15天以内的,由单位审核后,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15天以上的,由中心学校(局直学校)审核,报市教体局纪委审批。
4.集体公差
教职员工集体外出(外出公务、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的,须经市教体局纪委审批。其中离开本市外出的,要经市教体局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审批程序
教职员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外请事假,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并附相关请假证明材料,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三)事假待遇
1.请事假15天以内,原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从第16天事假起发给基本工资的70%。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不参加当年奖励、评先、晋级等活动。
4.全年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适用第3条,且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四、组织纪律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评先和晋级活动,请假期限按旷工计算,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二)休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病假批准后,请假人应不间断向病假批准部门报送相关正规医院(具备公费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治疗手续及凭据。
(三)单位参与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取消单位本年度所有评先表优资格,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休假期满,请假人员要及时到审批机关销假,到期不销假的,超过时间以旷工计算。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
(五)对单位领导越权审批休假、教职员工不履行请假手续休假,且隐瞒不报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由于包庇隐瞒造成教职员工擅自脱离岗位的,要直接追究中心学校(局直单位)校长的责任。
(六)各单位要建立请假人员台帐,定时对本单位请假人员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教体局要对各单位请假人员现状及其有关手续进行不定期核查。
五、其它事宜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或出台新的文件规定,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工资及相关待遇
 
(一)休病假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
(二)休病假2—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龄在1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
(三)休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70%;工龄在10—19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80%;工龄在20—34年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龄在35年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5%。
(四)教职员工连续和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不参加当年奖励与评先。(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五)教职员工连续和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不参加当年奖励、评先、晋级等活动。(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六)教职员工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立即停发工资及相关待遇。
(七)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新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事假期间工资及相关待遇
 
一、请事假15天以内,原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从第16天事假起发给基本工资的70%。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工资,不参加当年奖励、评先、晋级等活动。
四、全年事假累计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适用第3条,且不参加本年度考核。(请假开始到销假为止期间均计算为假期)
 
主题词:教育 体育 请假办法 通知           
 新郑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5日印发